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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辦理「112年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及表揚事宜,請 於112年4月20日前,函送友善校園獎薦送資料到本局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2年03月02日教特字第1125006382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2年03月01日臺教學(二)字第1122800939A號函辦理。

三、依據109年2月15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015139B號令修正「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辦理。

四、本局薦送程序及名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辦理初選會議,薦送上(111)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初選薦送名額如附件1)。

五、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六、「卓越學校」部分,請確實檢視109年至112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並填列「校園事件處理情形」欄。

七、隨文檢附「初選薦送名額一覽表及填寫說明」(含檢核表、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109年至111年表揚名單,附件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附件2)各1份,相關表件格式電子檔案請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https://reurl.cc/jlkd2p)。

八、請於112年4月20日前函報本局,逾期不予受理;相關資料不予退還。函報本局資料應檢附檢核表、薦送一覽表各1份,及燒錄完整薦送遴選表、相關表件與照片電子檔案之光碟1張;另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1式3份逕寄本局。
公告重要性: 重要
公告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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