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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等規定,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9月24日主人考字第1140017735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原函附件影本各1份。
公告重要性: 普通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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