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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1份。

二、內容重點如下:

(一)亡故退休公務亡故退休公務 人員之遺族如係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 例辦理一般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者,得認屬退撫法施行細 則第59條第2項適用範圍(即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

(二)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規定辦理 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因公命令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 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計給,所領 月退休金具確定給付制之性質,自應屬退撫法第45條第 4項規定所稱「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 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 之遺屬年金(即屬退撫法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適用範 圍)。惟渠等人員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時,自應 得請領上述遺屬年金。
公告重要性: 普通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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