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115年2月13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2日教學字第1157706896號函轉教育部115年2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084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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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要性:
普通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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