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查作業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擬與學校合作取得學籍者,於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間內,由申請人親送申請表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並繳交實驗計畫書(含學校合作計畫書摘要表)及附件(師資相關資料、教學環境相關資料、學生戶籍相關資料),由註冊組受理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公告重要性:
重要
公告單位:
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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