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校園職場性騷擾案件涉性侵害情事行政調查與社政或司法機關資訊連結機制說明表」1 份,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5年6月22日府授教人字第1150363459號函辦理。
二、若校園遇有職場性騷擾案件,請確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維護職場性騷擾被害人之權益並落實相關規定與責任。
二、若校園遇有職場性騷擾案件,請確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維護職場性騷擾被害人之權益並落實相關規定與責任。
公告重要性:
普通
公告單位: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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