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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
公告重要性: 重要
公告單位: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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