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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第十三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

本獎項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5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網址:https://web.arte.gov.tw/aecp/);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本府所屬團體、學校,請於115年5月31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五、請各單位踴躍提出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網站【公告編號88586】下載,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寫。

六、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公告重要性: 重要
公告單位: 教務處教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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