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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6月24日教學字第1130365503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A號函辦理。

三、為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確實輔導學生參加學校及業者於國內主辦之營隊活動,以保障學生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四、本注意事項修正摘述如下: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部分:

1、第3點增訂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遵守之「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及「適性發展原則」。

2、第5點增訂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將保險規劃及採購契約納入計畫中,並於課外活動前查證投保文件之規定。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部分:

1、第2點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之定義。

2、第7點增訂學校應提醒學生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定之各項權利,並應定期宣導學生認識戶外休閒活動之風險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3、第8點增訂學生於參與營隊活動前應檢視契約中保險相關資料之規定。

4、第9點修正業者違約責任違約金,並增訂營隊活動開始前如活動所在地有事實足認危害學生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者,雙方可解除契約之規定。

5、第10點修正消費者違約責任違約金規定。

6、第12點增訂學生得要求營隊主辦單位說明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及措施之規定。

五、本注意事項第3點所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彙整,業已公告於國教署學生事務資訊網(網站連結: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請逕至下載運用。

公告重要性: 重要
公告單位: 學務處社團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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