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5學年度第1學期「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及「申請表暨申請名冊」各1份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註:因校內審核及文件整理需作業時間,請務必於 9月21日 中午 12:00 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方式:各校須檢附下列文件,併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附表1)。
(二)申請名冊1份(附表2)。
(三)114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由村(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書;如無法提供清寒證明,得由導師審定,並由承辦單位主管於申請表「家境概述」欄敘明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後核章(附件1)。
(六)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另辦法中所列德行成績;如無此項成績者,得以獎懲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申請表件請由學校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核章造冊,於115年9月30日(星期三)前,免備文,寄(送)至本府教育局學管科承辦人(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B棟6樓,電話:03-5518101#2886),信封上請加註「申請115學年度第1學期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為利本局辦理旨揭核發作業,請各校於規定申請期限內儘早完成送件,以利後續審核及彙整作業。
(二)以上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承辦人」職章,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資料不符(格式不符、未核章、證件不符、表件不完整)將不另行通知補件。
(三)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或5年制,俾利審核工作進行。
(四)經審查錄取之名單,本局將另函通知各校;領款收據請俟核定名單公布後再行繳交。
六、大專院校部分敬請教育部協助轉發。